以前的朋友之间合伙还是贷款?
海戈法院消息近日,安根地方法院举行听证会,审理一起私人贷款纠纷。
李某与金某是多年好友,共同投资经营一家服装店。在此过程中,李某认为因个人原因退出股票会造成较大损失,并要求金某这么做。她向商店支付了他的投资金额并发放了贷款。作为老朋友,金先生同意从李先生手中提取股份,尽管李先生随后多次要求付款,但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要求李先生偿还。金还清了债务。
金先生始终认为,本案纠纷应该是做生意的朋友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不是债务纠纷。 “因为你向李先生发放了贷款,所以这个案子就从合伙关系变成了私人融资关系。”法官耐心地解释道。由于双方已有一段时间的朋友关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金先生提出了还款方案,李先生也做出了适当的让步,双方握手言和,此事就此解决。最终通过调解解决。
法官提示:俗话说,兄弟和睦,朋友之间的合作,应该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资料来源:安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