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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经营服装,怎可少了合同(服装店合作经营合同范文)

各合作伙伴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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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各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各方自愿合作经营,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按投资股权由各方共同拥有。

第二条合作公司名称、主要办事处名称:

营业地点为:

第三条合作项目及范围。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一年。

直到日期。合作期结束后,可以续签合作合同。

第五条出资数额、方式和期限(一)合伙人以人民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合伙人以人民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合伙人以人民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合伙人以人民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2. 每位合伙人的投资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全额支付。如果逾期付款或未全额付款,银行将对未付款项计算利息,以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次合作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合作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仍为共同财产,不能自由分割。合作结束后,各合作伙伴出资的资金仍归其个人所有,届时将退还给合作伙伴。

第六条利润分享和债务承担(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作业、承担风险、共同承担损益。

2、利润按照投资额按比例分配。经合伙人协商后,盈余按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并提取10%的储备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给予合伙人增加投资、补偿损失等)。 )汇款)。公益基金(用于合伙人和员工福利)的%,剩余股息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合作债务不能用合作资产清偿的,按各成员投入金额承担。一方还款后,另一方须在10日内按比例向对方偿还其份额。

第七条(投资参与、退出、转让) 一

1.您必须接受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新合作伙伴的加入需要全体合作伙伴的同意、认可并签署合作协议。

3、除入会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

2. 结束

1、自愿退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出:

(一)出现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的。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

(三)有原因导致会员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业务时。

其他合作伙伴必须在退出前提前30 天发出通知。合作伙伴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如果合作伙伴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他们自然会退出。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被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的;

(三)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

(四)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上述情况下提款的,提款生效日期将以实际提款发生的日期为准。

3. 退出。合作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伙伴一致同意,我们可以决定解除该合作伙伴:

(一)未履行投资义务的。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害的。

(三)在执行合作法人事务中有不当行为的。

(四)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

任何解雇合作伙伴的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传达给被解雇的人。删除自被删除人收到删除通知之日起生效,被删除人将撤回删除。退市当事人对退市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员退伙后,其他成员与退伙方根据退伙时合伙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清算。

3、投资转移

合伙人可以转让合伙企业内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如果条件相同,合作伙伴将优先接受转让。如果转让给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将被视为已加入;否则,转让方将被视为退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取得合作企业资产的,该第三方应当修改合作合同,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等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增加投资额或者签订加入、退出、转让的附属协议前,需征得双方同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大型活动合作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负责保管、收款、核算。当月盈余将于次月1日至7日结算,并制作结算表。

合作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在当事人确定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后,统一划入银行开立的账户,并载于备忘录或者附属合同。

合作公司所有员工的招聘及薪资标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

重大合同、决策、支出、运营和其他活动必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并签署谅解备忘录。

第九条合作伙伴职责分工1、成为合作责任人。其权限是:

1、对外交易及合同签订情况

2、开展合作业务的日常管理。

3、合作产品(货物)的销售和共同货物的购买。

4、管理财务支出。

五。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作业务的管理。

2、听取合作领导的绩效汇报。

3、共同决定重大合作事项。

4、监督财政支出。

五。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1、对合作社事务的管理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伙伴享有合作收益分配权。

3、会员按照投入金额或合同约定分配合作资金,合作经营积累的资产将成为会员的共同财产。

4、合作伙伴有权退出。

2. 合作伙伴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维护合作资产的完整性。

2、分担分包商的经营损失责任。

3、对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的活动1、未经全体合作者同意,禁止以合作为幌子进行私人经营活动。企业盈利的,由合伙人分享利润,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合作伙伴不得参与任何与本合作伙伴存在竞争的业务。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人公司开展业务往来。

4、合作伙伴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擅自挪用、出借、转让合作企业的货物和流动资金。

六、会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合作业务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听劝告者,配合主管可酌情将其开除出团体。

第十二条协作工作的继续1. 有下列协作理由之一的,协作工作应当继续。

1. 合资企业可获取利润。

二是合作项目有所改善。

3. 合作伙伴请求延期。

四、合作前景广阔。

2、退出时,剩余合伙人有权以原合作企业名义继续经营原合作企业业务,并可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参与经营。

3. 如果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经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选择,继承人可以退还其财产权益,并按照合作协议或协议继续经营。在所有合伙人中,接受继承人为新合伙人并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作可能因下列原因终止。

1、合作期结束时。

2、所有合作伙伴同意终止合作。

3、合作项目已完成或无法完成。

4、合作项目违法被取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作公司解散事由。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全体会员或委托第三方担任清算人。

2、清算后如有盈余,为应收账款的催收、债务的清偿、出资的返还、剩余资产的按比例分配。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的物体可以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合作伙伴或第三方,后者将参与分配。

3、清算后发生损失的,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均首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与他们的投资成正比。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应当本着有利于合作社业务发展的原则,由会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回避程序回避或者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合作伙伴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缺陷,应由合作伙伴协商纠正或改正。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各合伙人应保留一份,保存一份,制作两份。

全体合作者(签名、按指纹):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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