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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穿工作服处罚的决定,没有穿工作服被开除

员工没有穿工作服

相反,他穿着短裤去上班,结果被公司解雇了。

法院为何判给公司赔偿?

我们一起来看看

员工因未穿工作服上班而被解雇

孙小梅(化名)是北京一家健身俱乐部公司的员工,担任会员顾问。

2014年5月23日,公司指控孙小梅女士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未穿工作服,孙小梅女士随后未缴纳罚款。即使受到处罚,她仍以“悔过”为由拒付工资,并口头解除与孙小梅的劳动关系。

该公司表示,根据公司编号《会所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会员顾问必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并携带日常工作安排表、电话预约表、黑色签字笔、名片等。我们认为,我们需要保持健康的形象。而且看起来很干净……”

《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三协议:“乙方(孙小梅)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指导、管理和指示履行劳动职责。第四协议:“乙违反劳动纪律的,甲可以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和行政措施。”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孙小梅认可了《会所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不清楚该公司的认证目的。 “公司没有工作服,只有红背心。经理说,你去俱乐部必须穿红背心。” ”

2014年6月9日,孙小梅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838元。

2015年1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孙小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838元。

公司提起诉讼

不穿工作服工作是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可能会终止你的合同。

该公司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公司提起诉讼,称店长解雇孙小梅是因为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后仍不改行为。公司管理制度第三条明确规定会员顾问必须穿工作服、佩戴胸牌,公司对孙小梅先生的解雇有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

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不穿工作服需要终止合同。

公司解聘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当事人有责任举证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声称因孙小梅违反了公司不穿工作服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关系,但她提交的公司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穿工作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将满足要求。而她的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撤销是合法的。

因此,根据孙小梅的工资标准和工龄,公司须向孙小梅支付29765.08元(5953.02元2.5个月2倍)作为解除非法劳动关系补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公司依法变更,且不需向孙小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审判决

公司解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孙小梅女士未穿工作服等违反公司规定,与孙小梅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定处罚。法院经听取辩解后,作出判决。但她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孙小梅女士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认定公司向孙小梅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9765.08元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综上,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不予维持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浙江天平、浙江普发

资料来源:山东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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