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猴案件怎么判,真假大嘴猴如何区分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诉广州坤钰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钰公司)提起的著作权纠纷诉讼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昆宇公司侵犯保罗公司著作权《大嘴猴(Julius)》,该艺术品享有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侵犯复制权。

保罗公司表示,经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和推广,PaulFrank品牌已经获得了良好的声誉,独特的“PaulFrank”卡通形象被运用在各个产品系列上。保罗公司称,我发现昆宇公司在某些购物平台上销售一款名为“水钻金属镶嵌大嘴猴手机环扣创意防丢创意手机扣加工定制”的带有大嘴猴形象的产品。印在产品上。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大嘴猴(Julius)》的图案均为大嘴猴头,且“猴头占据头像的一半”等核心特征相同。是。据销售页面介绍,保罗公司认为昆宇公司制造、销售侵权被告产品,侵犯其自身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广州市提起诉讼。到白云法院(简称白云法院)收费10万元。

昆宇公司未出庭回应。

白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罗公司作为《大嘴猴(Julius)》艺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猴头图案有鼻子部分不同,但这只是在原有表情基础上的非实质性改变,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图案基本没有重大区别。 ——因口猴(朱利叶斯)构成实质性性别相似,昆宇公司网店销售被告侵权产品的行为,受保罗公司对艺术品《大嘴猴(Julius)》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响,可以认定其享有权利。正在受到侵犯。而且,由于涉嫌侵权产品没有列出生产商信息,仅凭昆宇公司在网上商店的宣传内容以及昆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足以认定昆宇公司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原审法院对保罗公司关于昆宇公司侵犯其艺术品复制权的主张不予采信。

白云法院根据被告侵权产品的销量及单价,判令坤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责令保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颇尔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应认定坤友公司侵犯其复制权,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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